109年8月公務機密宣導-採購人員收受賄賂洩漏底價
發佈日期:2020/08/14 | 發佈單位:政風室 |
類別: 安全維護業務 | 點閱率:1001 |
案例-採購人員收受賄賂洩漏底價
案情摘要
某採購中心副主管○○○負責金額五千萬元以上之採購招標案,與該副主管 具學長學弟關係之廠商知悉其職務掌管範圍後,乃與其洽談採購案投標、招標等事宜,並交付五十萬元的賄款。其後,該廠商因知悉採購案的底價,順利得標由該採購中心負責之多筆招標案,得標金額至少二億多元,被人檢舉涉嫌圍標、綁標、行賄等不法情事。 處理經過 本案○○○不法收受賄賂並洩漏由其負責之招標案的底價,業經高等法院審 結,被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五年。另涉案廠商也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公務員行賄罪,經一審判決有期徒 刑一年,併科新臺幣100萬元,褫奪公權二年。
檢討分析
一、本案涉及法規
(一) 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二)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③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三)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 Ⅰ 對於第二條人員﹙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 交付賄賂或其他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金。 Ⅳ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二、結語
1、 承辦採購人員須注意底價於決標前應予保密之規定 邇來發生多起採購案件開標主持人因未熟稔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導致於開標過程中誤認最低價廠商已達可決標狀態,於未決標前逕自公布底價情事,有違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予保密之規定,致觸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情事。 不論係出於故意或是過失,採購人員洩漏底價皆有因違反法令而遭 判刑前例,承辦採購單位應加強向所屬宣導注意相關規定,避免類似情 事重複發生。
2、廠商即使非屬公務員,亦有貪污治罪條例適用之餘地貪污治罪條例雖以公務員為主要適用對象,但一般民眾若對公務員 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事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之規定,可能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不得不慎!
引自 國防部政風室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