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重點摘要
發佈日期:2016/01/19 | 發佈單位:綜合研考組 |
類別: 廉政法規 | 點閱率:1054 |
個人資料保護法重點摘要
個人資料保護法重點摘要
一、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第5條)
二、不論是直接或間接蒐集資料,除符合得免告知情形者外,均須明確告知當事人蒐集機關名稱、蒐集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方式、資料來源等相關事項。(第8.9條)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若為具特定目的且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15條),得免為告知亦無須經當事人同意之問題。
四、新法所稱書面同意,指經蒐集者告知新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書面意思表示。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需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得以概括方式取得其同意,而應另以單獨書面同意方式為之,以確保當事人之權益。
五、同意書(第7條)參考範例—含告知事項(第8條)。(各處室得於詳讀第8-9,15~16條後,就列管業務衡酌是否必要提供及就同意書內容做部份文字修正)
六、各處室所保管之個人資料(含檔案)應由專人保管,善盡保護責任,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第18條)
七、損害賠償&罰則(第4章、第5章)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第51條)
九、增強個人資料當事人之權利(第10.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