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倫理規範
發佈日期:2015/11/06 | 發佈單位:綜合研考組 |
類別: 廉政法規 | 點閱率:1057 |
廉政倫理規範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
常社交禮俗標準。
二、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三、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