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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託關說登錄事件抽查作業原則
    發佈日期:2015/10/16 發佈單位:綜合研考組
    類別: 請託關說登錄查察業務 點閱率:1072

    請託關說登錄事件抽查作業原則

     

    請託關說登錄事件抽查作業原則

     一、為辦理「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第7點規定抽查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二、法務部廉政署、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風機構及準用本要點與參照本要點自行訂定作業要點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就請託關說登錄之資料辦理抽查。
     
    三、抽查單位對於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資料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抽查:
     
       (一)固定抽查:辦理抽查單位於每季結束後之次月(1、4、7、10月)10日前完成抽籤作業,抽查比例暫定為百分之十四(參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實質審查比例,遇有小數點則無條件進位),廉政署可視狀況調整。
       
       (二)指定抽查:遇有重大不法、社會矚目之請託關說事件或有必要時,得辦理抽查。
     
    四、各抽查單位辦理固定抽查時,應就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受理登錄之案件,以隨機公開方式,依前項所訂抽查比例辦理抽籤作業,並於當月底前將抽查結果填報「請託關說登錄抽查案件彙整表」送廉政署彙辦。
     
    五、各抽查單位除應瞭解抽查之案件有無依照本要點之規定確實登錄外,並應研析案件內容,瞭解登錄之請託關說事件是否確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抽查單位實施抽查作業時,得依規定向本機關(構)、相關單位或他機關(構)、團體、個人查詢並調借有關卷證。
     
    七、抽查單位辦理抽查作業時,如發現貪瀆不法情事,應立即陳報廉政署,並於抽查作業完成後,彙整抽查結果陳報廉政署,必要時研提策進作為。
     
    八、抽查單位進行抽查詢問時,所得之資訊及所知之事項應予保密,並留存完整之抽查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