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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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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請避免以不同檢舉管道進行檢舉,以免作業系統誤判該案已有其他檢舉人檢舉致影響檢舉獎勵金核發及浪費行政資源。

鼓勵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計畫

  自103年12月25日起升格直轄市後,本法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執行機關為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局),受理機關為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以下簡稱環境管理處)。
      

       本辦法於110年11月11日以府法濟字第1100293837號令發布修正本辦法,並於110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實施,將實收罰鍰金額發給檢舉人獎金之比例上限由30%修正提高為75%(將原任意棄置垃圾包檢舉獎勵金由10%提高至75%)及修正附表相關規定。 

 

       依據「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新臺幣1,200以上罰鍰者,依實收罰鍰金額10%至75%發給檢舉人獎金;其檢舉違規事項及獎金發給基準如附表。但每件獎金不得逾新臺幣5萬元。 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而受多次處罰者,其檢舉獎金以第一次行政處分之實收罰鍰數額計算。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6款、第12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家畜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任意棄置垃圾包、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其他一般廢棄物、污染地面、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等,依同法第50條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檢舉人須將行為時的動作以動態攝影記錄下來(必須包括行為人所駕駛之車輛車牌號碼,並提供攝錄之連續影像及於採證影片中所擷取之污染行為前、中、後三張照片之電子檔,自 99年6月1日 起採證影片中須有拍攝日期及時間(格式如檢舉表格內容範例),如資料提供不全致無法判定違法行為者,則不予受理)。 

    經檢舉人提供之相關檢舉資料,由執行機關負責查證行為人之身份及確認違規事實後,並依法告發處分,經行政處分確定並繳納罰鍰後,將依實收罰鍰金額之10%至75%發給檢舉人獎金;另依據財政部110年6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3610號令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2條第10款規定,扣稅部分依實收罰鍰金額之10%至75%發給後,需扣除20%所得稅及銀行手續費10元為實際發給金額,另依「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檢舉人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及地址者,不發給獎金,及依同法第8條檢舉獎金自合法通知之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同放棄。  

 另有關國道違規檢舉案,請利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全球資訊網之網路線上服務之線上檢舉國道交通違規」提出檢舉,相關連結如下:

「全球資訊網之網路線上服務之線上檢舉國道交通違規」


為因應受理機關加速案件辦理時程,檢舉資料製作要件如下:

   1. 一車一資料夾,檔案名稱以車牌號碼命名之。
   2. 檢舉影像須包含行為人所駕駛之車輛車牌號碼、行為時動作之完整影像。
   3. 採證影片中須擷取之污染行為前、中、後時之照片(行為時前、中、後之照片應編排於一張A4版面內,照片得放大、         縮小、裁切但不得變形)。
   4. 影片格式:以Media Player能接受格式。
   

  • 備註:

    為落實陳情檢舉人身分保密,鼓勵民眾勇於舉發不法,建立全民監督機制,檢舉人身分保密將依據105年6月3日府政安字第1050137221號函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陳情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鼓勵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計畫受理案件標準作業流程圖 

                                                                                                                (訴願案件查詢網頁)

檢舉資料製作範例


檢舉資料光碟製作範例(說明圖二) 

備註:

您檢舉之事及資料,市府環保局依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陳情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之規定,不會提供他人任何訊息。


檢舉資料光碟製作範例(說明圖三)

備註:

您檢舉之事及資料,市府環保局依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陳情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之規定,不會提供他人任何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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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請避免以不同檢舉管道進行檢舉,以免作業系統誤判該案已有其他檢舉人檢舉致影響檢舉獎勵金核發及浪費行政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