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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眾 檢 舉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無領取獎金意願或不具領取檢舉獎金之案件,請由桃園市政信箱(另開新視窗)進行舉報,俾利案件分派及處理效率。

標記*項目為必填

檢舉人資料
檢舉內容
*違規時間
可以手動輸入,西元年/月份/日期 時間,例如113/08/01 12:30:00
違規案件可檢舉時間為發生於 114年03月25日 ~ 114年04月24日 區間內之案件

註:
1、違規時間自99年6月1日起之案件,採證影片中須有時間違規時間,採證影片中須有時間(年、月、日、時、分、秒);另違規時間與影片中時間不相符者,本局不予受理。
2、送件日期自違規日起算超過一個月者,自100年1月1日起之案件不予核發檢舉獎金。

*行為人
違規地點
*行政區
*路名
註:未填寫正確路名、括弧備註或自創敘述方式者,本局不予受理。
*行為

註:未依廢清法第27條使用名稱或自創敘述方式者,本局不予受理。
*車號
-
註:「無車號者請填00-00」

備註:
您檢舉之事及資料,市府環保局依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陳情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之規定,不會提供他人任何訊息。

*照片上傳

*影片上傳
300MB以內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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